深圳市激光智能制造行业协会
行业会员自律规约
2024年1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激光智能制造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从业行为,提升行业整体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激光智能制造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适用于所有注册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协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性、平等性、合法性、公平性和诚信性。
第二章 自律管理
第四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协会章程和本规约,维护国家、社会、行业利益及激光智能制造行业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会员及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自律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于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和公众利益;
(三)自我约束,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共同发展,维护协会和行业形象;
(四)积极参与行业研究,推动激光智能制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创新;
(五)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反贿赂管理体系;
(六)主动监督并及时举报行业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严禁会员从事以下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
(二)超范围经营或非法从事业务活动;
(三)进行不正当竞争,恶意低价,损害同行业利益;
(四)参与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活动;
(五)违背社会公益和职业道德;
(六)损害行业信誉和公众利益;
(七)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八)在业务活动中通过行贿、索贿、受贿等不道德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职业道德与反贿赂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将制定行业职业道德规则,明确行业行为准则,提升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提高会员对廉洁自律的认识,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
第九条 负责行业执纪工作,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约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建立行业反贿赂管理体系,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当会员发现行业内有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可通过各种方式向本协会举报,负责机构为本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
第十二条 会员应接受协会监事会的监督和调查,并配合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约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警告、协会内部通报、公开谴责、暂停会员权利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措施。
第十四条 会员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在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约的最终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