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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深圳市激光智能制造行业协会 会员大会制度

- - 2024-08-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权利,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 决定协会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3.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4.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6. 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7. 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8. 决定终止事宜;

9.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章 会员大会的召开

第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应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会议的表决

第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深圳市民政局。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

第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具体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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