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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深圳市激光智能制造行业协会 民主选举制度

- - 2024-08-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以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选举制度。

第二条 本会的选举工作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并接受深圳市民政局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等负责人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章 选举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选举工作由本会理事会负责组织,确保选举程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第五条 本会成立选举委员会,由上一届理事会成员、监事及部分会员代表组成,负责选举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六条 候选人提名应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并在上一届理事会中进行充分酝酿和协商。

第七条 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示,并征求意见。

第四章 选举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本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是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

第九条 选举前,选举委员会负责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并确保投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第十条 投票过程应公开透明,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负责监督,确保投票的公正性。

第五章 选举结果的确认与公告

第十一条 选举结果由监票人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由选举委员会负责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二条 选举结果需报深圳市民政局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 选举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由选举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七日内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复议请求。

第七章 变更与增补

第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在任期内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增补的,应按照本会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变更或增补的程序、条件、候选人提名和选举方式应与常规选举一致。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所有。

第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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