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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激光智能制造行业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 - 2024-08-0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和《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激光智能制造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工作,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指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协会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激光行业领域各行业或社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的标准文件。

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由协会根据市场需求,协调有关市场主体共同提出并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 协会标准工作的制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以服务科技进步为宗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坚持需求驱动,拾遗补缺,填补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空白,丰富和完善激光行业领域的各类标准;

(四)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五)开放、透明、公平、协商;

(六)禁止利用团体标准的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共同需求。支持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般不予另行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体系建设,负责标准项目的申请、批准、发布和实施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修订工作程序等文件。

(二)负责团体标准的规划、立项、编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组织专家进行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核、送审稿审查及相关专项技术论证等。

(四)负责团体标准的公示、发布、实施等工作。

(五)负责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标准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制定及修订

第七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第八条 提案

(一)协会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协会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二)相关市场主体或政府管理部门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协会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三)协会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可自行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第九条 立项

(一)协会负责组织召开项目立项论证会议,对团体标准进行论证评估,并给出明确评审意见。项目通过论证后在协会官网上进行公布。

(二)团体标准主编单位不应超过3家(含3家,其中,牵头单位1家),标准编制组原则上不少于5家单位(含5家)。编制组成员应参与团体标准的起草和制定,不得挂名。同一编制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位(含3位)编写人。

(三)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不能按时完成制定、修订计划的,由牵头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终止该标准编制的申请。

(四)列入团体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准备工作;

2.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创新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3.编制单位和编制组成员已落实;

4.标准编制所需经费已落实。

(五)团体标准主编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标准编制经历,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的相关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2.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标准化政策法规、标准化原理、编制程序等有全面的了解,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较强的管理和协调能力,能通揽全局、把握政策。

(六)团体标准的提案立项申请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标准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

2.适用范围和主要章节;

3.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情况说明;

4.涉及专利情况;

5.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内容比对(包括国内、外标准的名称和编号,是否存在重复情况)。

(七)团体标准的编制经费来源:

1.编制单位自筹;

2.协会自筹;

3.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委托项目的部分经费;

4.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八)秘书处定期受理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秘书处组织数量不少于5人(含5人)以上的单数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获得专家总数3/4(含3/4)以上赞成票可批准立项。协会批准立项后,向牵头单位发送批准立项通知。

(九)协会对拟批准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牵头单位与协会签订标准制修订协议。

(十)牵头单位自收到批准立项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会同参编单位完成标准编制的启动工作。启动工作包括:起草标准编制工作大纲、启动会会议通知。启动会经协会同意后,由协会主持,编制组所有成员参会。启动会会议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标准编制组应提交启动会会议纪要。

第十条 起草

(一)项目启动会后,由第一主编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按照编制工作大纲和工作计划全面负责标准的进度控制和起草工作,以及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二)标准名称、编制组成员、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要素应遵循立项申请的基本框架,如发生变更应报学会备案。

(三)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的要求及相关系列标准的规定。

(四)编制组起草过程中应开展必要的市场调研、工程实例调查和实践验证工作,编写标准初稿,经充分讨论并通稿后形成包含正文、附录、条文说明等内容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

(一)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采取定向书面征集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集两种方式。

(二)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编制组应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向不少于10个与本标准有关的代表性单位或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个人定向征求意见。

(三)编制组对征集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形成定向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

(四)编制组完善征求意见稿后提交协会,由协会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在协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编制组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形成团体标准的送审稿。

(五)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个日历日。

第十二条 审查

(一)送审资料

送审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并符合标准编写规定和要求。标准编制组向协会提交以下送审资料:

1.关于召开标准(送审稿)审查会的申请函;

2.标准送审稿及条文说明;

3.定向及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4.标准涉及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和实施许可声明表(标准涉及专利时应提供);

5.其他有关资料。

(二)审查过程

1.协会秘书处对送审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后报专家委员会,由协会遴选专家召开标准审查会。

2.团体标准的审查均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审查会由牵头主编单位负责会务的准备工作,协会相关负责人主持会议,标准编制组成员应全体参会。

3.审查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审查专家原则上从协会行业专家中遴选,数量不少于5人(含5人)以上的单数,原则上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与标准内容相关的具有行业权威性和代表性的专家。

专家组推选组长1名。组长负责主持标准的全文逐条审查,讨论形成审查意见。

专家应在审查会前对标准送审资料进行预审查,并在审查会之前提出详细的书面预审意见,在审查会上评议。由项目负责人汇报标准的编制原则、编制过程情况、专项技术论证、技术经济分析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

4.审查意见

审查会应出具审查意见,组长应在审查意见书上亲笔签名,不可代签。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获得审查会专家总数的3/4(含3/4)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查。审查不通过的,编制组应根据审查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按程序申请召开审查会。

第十三条 批准、编号和发布

(一)团体标准通过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由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报批资料:

1.团体标准报批稿及条文说明;

2.定向征求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3.团体标准审查意见书、审查会议纪要;

4.其他资料如有请提供(强制性条文及说明、标准名称或编制单位名称变更批复文件、涉及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二)提交报批稿后,除对少数编辑性错误进行修改(如错别字、标点符号等)外,不得再对标准关键内容、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等进行更改。

(三)报批材料须通过协会秘书处形式审查和专家复审,审查合格后,进行团体标准编号,以公告形式进行发布。

(四)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秘书处退回编制组进行修改后重新报批申请。

(五)团体标准发布后由协会委托相关出版社发行,由协会负责管理,并在协会网站公开发布,由牵头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六)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团体标准代号是固定的,为大写英文字母“T”;团体代号由协会的英文缩写 SZSJX组成。

 

/SZSJX—XXX—XXXX


(七)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的标准项目变更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四条 复审

(一)标准发布实施后,协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

(二)复审结论及处理有以下三种:

1.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在原标准编号的年代号后加确认年代号,其他编号不变。

2.修订。根据产业和技术、市场发展要求,对需要进行修订或调整的团体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立项修订。修订完成后,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修订的年代号。

3.废止。对于不必要存在或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深圳市激光智能制造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

(三)复审周期为标准发布后5年,复审意见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章 实施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行业或社会自愿采用。

第十六条 协会自行负责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协会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应当按照团体标准化系列国家标准(GB/T 20004)开展,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协会和牵头单位进行反馈,牵头单位应对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及时收集反馈意见,以便标准修订时参考。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对协会编制的团体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 20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的规定(暂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学会所有。未经学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协会不介入该标准实施领域中与知识产权特许使用相关的商务活动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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