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深圳市激光智能制造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业务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任务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包括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深圳市激光智能制造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